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双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464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双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诉被告吴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0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双喜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贷款本金3692.14元及贷款利息、罚息1908.18元,共计5600.3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1年4月10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被告吴双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双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二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