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向飞云,青铜峡市叶盛镇人民政府,徐海洲,宁夏分公司, 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川宇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81民再6号,(2018)宁0381民初199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海洲: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向飞云与原审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青铜峡市叶盛镇人民政府、徐海洲,原审第三人宁夏川宇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381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8)宁038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三项判决内容;即一、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向飞云工程款及保证金1010314元,逾期付款利息97740元,共计110805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第三项判决变更为第二项判决:即驳回原告向飞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二、依法撤销本院(2018)宁038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即被告青铜峡市叶盛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向飞云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审案件受理费19445元,原告向飞云负担6204元,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41元;原审公告费560元,再审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