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绣东,任芳,杨磊磊,冯枫,黄建军,蔡招弟, 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磊磊、冯枫、黄建军、蔡招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绣东、任芳、杨磊磊、冯枫、黄建军、蔡招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李绣东、任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921.05元、利息4135.75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4日),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随本清;二、依法判令被告杨磊磊、冯枫、黄建军、蔡招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共计52056.8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