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瑞丽市朝孟食品部,瑞丽市天汉餐厅,毛俊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瑞丽市天汉餐厅、毛俊华:本院受理原告瑞丽市朝孟食品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