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蓝姆汽车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林美穗子,林永达,张磊,陈哲,王靖涛, 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319民初417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蓝姆汽车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林美穗子,林永达,张磊,陈哲,王靖涛: 本院对原告天津泰达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诉被告蓝姆汽车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蓝姆汽车设备(天津)有限公司、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林美穗子、林永达、张磊、陈哲、王靖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319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蓝姆汽车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张磊,陈哲,王靖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林美穗子,林永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蓝姆汽车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张磊,陈哲,王靖涛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林美穗子,林永达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