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庾志强,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宇师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口宇师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庾志强诉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宇师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圩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