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庾志强,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宇师劳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内容
海口宇师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庾志强诉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宇师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圩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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