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浩,蓝樊睿, 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51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蓝樊睿:本院受理原告王浩与被告蓝樊睿、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蓝樊睿向原告王浩支付工程款252289元;二、被告蓝樊睿向原告王浩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52289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4元,公告费390元,合计5604元,由被告蓝樊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