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金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金筑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及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8万元并支付原告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的占用利息279253元,并以6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7月15日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本息之日止;二、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站街人民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