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冯鹏,黄怀贵,黄恩,黄鑫,高红, 贵阳红枫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黔0181执异104号,(2021)黔0181民初4811号,(2021)黔0181民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内容
黄怀贵、黄恩、黄鑫、高红、贵阳红枫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冯鹏与被告黄怀贵、黄恩、黄鑫、高红、追加、变更被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贵阳红枫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在冯鹏与被执行人贵阳红枫润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撤销(2021)黔0181执异104号裁定书,依法追加黄恩、黄怀贵、黄鑫、高红为该案(2021)黔0181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8851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回避告知书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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