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一舟海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申请人浙江一舟海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设立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申请人浙江一舟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八方缘”轮总吨11698,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 2020年7月30日,该船在长江#90-1到#91浮(长江下游航道里程223公里)之间水域与淮南籍散货船“翔通灏”轮发生碰撞事故,“翔通灏”轮在事故中沉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就前述碰撞事故而产生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申请设立1018533特别提款权及利息(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浙江一舟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联系人:李佳宁 联系电话:0580-2323359 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沈路305号宁波海事法院自贸区海事法庭。 |
刊登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