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555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借款本金人民49956.28元,以及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人民币34030.49元,合计人民币84101.31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计算标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承担455元、被告周进承担22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