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建萍,魏鹏,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建萍、魏鹏: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建萍、魏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指南、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