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清洪,韦庆健,第三人-,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顺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宇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1民终134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韦庆健、广西顺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胡清洪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宇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21)桂01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64元(上诉人胡清洪已预交),由上诉人胡清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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