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明基,王世明,卓先芬,陈明松, 遵义海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4民初字第7123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明松: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基、王世明、卓先芬诉遵义海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04民初字第7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明基支付劳务报酬72000.00元、由被告陈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世明支付劳务报酬35000.00元、由被告陈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先芬支付劳务报酬968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明基、王世明、卓先芬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653.60元,由被告陈明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