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谌豪,谌涛,邓宜盛,李朝俊, 贵州觉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执异138号,(2020)黔0302执2723号,(2020)黔0302民初1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宜盛、李朝俊、贵州觉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谌豪、谌涛与贵州觉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谌豪、谌涛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经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黔0302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邓宜盛、李朝俊为本院(2020)黔0302执272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邓宜盛以4999.5万元为限向申请执行人谌豪、谌涛承担(2020)黔030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贵州觉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而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李朝俊以0.5万元为限向申请执行人谌豪、谌涛承担(2020)黔030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贵州觉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而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邓宜盛、李朝俊承担的给付义务的总额以(2020)黔030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总额为限。限你们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