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梅,叶连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6193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梅、叶连生: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与被告洪梅、叶连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代偿被告洪梅下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的借款本息49436.22元。以49436.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1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6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洪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