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红见,赵翠兰,张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6197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红见、赵翠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2021)云0302民初6197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红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为其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代偿的借款本息48230.6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该代偿款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由被告张红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欠缴保费1382.8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红见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履行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