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有,第三人-广西北流市瑞丰阳商贸有限公司,陈泳权, 北流市东森贸易有限公司 ,北流市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81民初245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流市东森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有与被告北流市东森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北流市瑞丰阳商贸有限公司、陈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981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流市东森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李有(利息的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7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按月利率2%计;以借款本金7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以借款本金7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以借款本金4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8996元(原告已预交4498元),由被告北流市东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