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易声桂,易声祥,易开财,易嘉桦,杨美秀, 怀化易强新能源充电站运营有限公司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洪江市富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 ,湖南福寿莲台文化有限公司 ,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怀化易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洪江市富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877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易嘉桦、易开财: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江市富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易声桂、易声祥、易开财、怀化易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怀化易强新能源充电站运营有限公司、易嘉桦、杨美秀、湖南福寿莲台文化有限公司、洪江市富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8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洪江市富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5528835.07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3日利息为16631.3元。2021年6月4日起,以5528835.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洪江市富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律师费989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3、易声桂、易声祥、易开财、怀化易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怀化易强新能源充电站运营有限公司、易嘉桦、杨美秀、湖南福寿莲台文化有限公司、洪江市富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洪江市富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易声桂、易声祥、易开财、怀化易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怀化易强新能源充电站运营有限公司、易嘉桦、杨美秀、湖南福寿莲台文化有限公司、洪江市富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洪江市富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洪江市富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追偿;4、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有权就洪江市富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抵押的22台车(机动车登记编号分别为湘N17115D、湘N06993D、湘N12796D、湘N01721D、湘N00213D、湘N18036D、湘N07632D、湘N13198D、湘N08857D、湘N18226D、湘N18199D、湘N10818D、湘N06823D、湘N18217D、湘N06925D、湘N13185D、湘N18221D、湘N09806D、湘N12563D、湘N13105D、湘N11153D、湘N04988D)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