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大同,徐静波,刘成林, 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成林、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大同、徐静波与被告刘成林、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