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旭, 贵州齐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齐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旭诉被告贵州齐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团结路)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