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徽中厦假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鹏腾彩钢工贸有限公司 ,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鹏腾彩钢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厦假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