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云山,汪俊,喻海峰,中铁四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信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12民初113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喻海峰:本院受理的(2021)闽0212民初1138号原告王云山与被告汪俊、喻海峰、合肥信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合肥信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云山劳务费84399元。二、驳回王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该判决书以及合肥信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对于合肥信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起的的上诉状,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各1份。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