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建辉,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闽0203执115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建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203执1151号】,被执行人吴建辉名下闽D3831G车辆系本案抵押物,因吴建辉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本院拟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建辉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暨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吴建辉应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对上述车辆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案件的债务。你方如有异议,应于本公告送达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若你方未就评估拍卖车辆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届时将以随机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的市场价值七折起对该车辆予以公开拍卖,同时视为你方自愿接受评估结果及拍卖程序,并对拍卖款的分配情况予以认可。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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