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部,范洪江,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419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洪江: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部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141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范洪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49900元、费用8439.02元、利息10509.44元,并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审判法庭302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