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荣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100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荣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11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10812.72元、利息123318.14元,并按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3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538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