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上海鸣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鼎实奇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市华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上海奈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允升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303民初4880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鸣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允升商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鼎实奇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鞍山市华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上海奈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鸣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允升商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鼎实奇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鞍山市华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上海奈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03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各被告连带支付6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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