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强, 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502民初307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50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49740.59元、利息1002.24元、费用250.87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公告费260元,以上共计51253.7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