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秀层,裴莹,张冲, 盘锦隆吉物资有限公司 ,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盘锦隆吉物资有限公司、刘秀层、裴莹、张冲:本院在执行你/你公司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鑫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刘秀层名下位于双台子街八一委的两处商业房产,建筑面积分别为310.52平方米、352.12平方米的房屋和张冲、裴莹名下位于双台子街八一委的一处商业房产,建筑面积为617.34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现已作出辽鑫隆评报字[2021]第8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现予以公告送达,你/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届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你/你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异议书,自即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将在司法拍卖平台对该财产进行拍卖,不再另行公告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