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陆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理赔款401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