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瑞阳,李建志,刘铭, 四川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1979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志,刘铭,四川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瑞阳诉被告李建志、刘铭、四川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3民初197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5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