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应民,梁金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619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应民、梁金环: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应民、梁金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373341.98元、期内未还利息19491.17元及截至2021年12月15日的罚息992.12元、复利742.94元,以及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际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贷款执行年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实际期内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贷款执行年利率上浮50%计算,且期内未还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实际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以上贷款执行年利率为每年1月1日调整的浮动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12月份五年期以上LPR加0.59%);二、被告李应民、梁金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公告费390元;三、被告李应民、梁金环如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就被告李应民、梁金环提供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千峰南路140号10幢3单元10层1002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晋(2017)太原市不动产权第006523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