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扎拉根夫,牧丹,龙梅, 赤峰市昭乌达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423民初20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扎拉根夫:本院受理原告赤峰市昭乌达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诉你和被告牧丹、龙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2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扎拉根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赤峰市昭乌达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借款本金967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29日起,以本金967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二、被告牧丹、龙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扎拉根夫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