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缪忠刚,刘冰玉, 云南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502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缪忠刚、刘冰玉:云南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缪忠刚、刘冰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是:由被告缪忠刚、刘冰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2515.03元及违约金50.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缪忠刚、刘冰玉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