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新沙,韦丽秀,李达溜,覃玉桥,覃善良, 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6民初72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新沙、韦丽秀、李达溜、覃玉桥、覃善良: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6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新沙、韦丽秀归还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494.34元;二、被告李新沙、韦丽秀归还原告借款罚息16975.3元、复利1622.28元(罚息暂计至2020年9月11日,之后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9%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新沙、韦丽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354.6元;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李达溜、覃玉桥、覃善良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