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饶雄,母先论, 新蒲新区陈奎建材销售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442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饶雄、母先论: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14426号原告新蒲新区陈奎建材销售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6000元,并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承担从2021年2月11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暂算至立案之日为540元,以上共计3654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及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长征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长征法庭第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