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承林,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164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承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诉徐承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0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承林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卡号为6227080820135743的信用卡透支本金75213.52元,并支付违约金1103.38元、手续费18943.05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1月24日的利息为16860.44元,此后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承林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4969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87元,公告费710元,合计30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承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