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银校,丁永忠,宋贵勇, 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沙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0523民初2732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
内容
吴银校、丁永忠、宋贵勇: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国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金沙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黔0523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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