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刚,朱俐锡, 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2502民初45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刚: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5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与你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2,942.81元及利息4,141.74元,并按年利率6.55%,自2021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支付利息;三、原告对涉案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第二项之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006.00元,公告费300.00元,均由你、朱俐锡、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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