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兴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427民初1358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兴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427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何兴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37820.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954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何兴宝负担案件受理费929元、公告费5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