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平木村伟志村民小组,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平木村那芒村民小组,第三人-何思维,李文成,韦坚,罗日忠,蔡传伦,蔡传海,张洪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桂1030民初950号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文成、韦坚、罗日忠、蔡传伦、蔡传海、张洪光:本院受理的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平木村伟志村民小组诉被告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平木村那芒村民小组,第三人何思维、李文成、韦坚、罗日忠、蔡传伦、蔡传海、张洪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桂1030民初95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原告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平木村伟志村民小组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