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伏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523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伏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02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伏兵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11元,利息1774元(暂算至2021年12月30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被告马伏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马伏兵负担5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负担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伏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