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裕财,于月梅,李铁,王卫昆,王德明,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21民初1694号 |
案由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裕财、于月梅、李铁、王卫昆: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裕财、于月梅、李铁、王卫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72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裕财、于月梅、李铁、王卫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德明遗产范围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46.31元,利息590.67元,违约金149.8元,合计10286.78元,并从2019年8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与违约金,至还清借款本金止。二、王裕财、于月梅、李铁、王卫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德明遗产范围内支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