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杰,黄志权,李赟, 重庆永畅劳务有限公司 ,颍上县银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6民初6912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永畅劳务有限公司、黄志权:本院受理颍上县银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重庆永畅劳务有限公司、任杰、黄志权、李赟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6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重庆永畅劳务有限公司、任杰、黄志权、李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颍上县银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损失387642.4元及利息(利息以387642.4元为基数,自本判决之日即2021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颍上县银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5元,颍上县银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重庆永畅劳务有限公司、任杰、黄志权、李赟负担7115元;保全申请费2475元,由重庆永畅劳务有限公司、任杰、黄志权、李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