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国威,张吉平, 天津港兴港货贸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港口作业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海事法院 |
内容 |
姚国威: 本院受理天津港兴港货贸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吉平、姚国威港口作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