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畅,陈艳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6民初668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畅(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陈艳梅(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诉被告刘畅、陈艳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226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与被告刘畅、陈艳梅于2017年11月2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40711800-2022-20171473399);二、被告刘畅、陈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借款本金512401.76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6月2日,利息42336.07元、罚息4410.93元,从2021年6月3日起仍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及罚息,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对被告刘畅、陈艳梅名下的坐落于颍上县政务北路与荐贤路交叉锦绣家园1号楼2605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