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焦方春,潘清华,胡长奎, 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521民初72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
内容
胡长奎:原告焦方春与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清华、胡长奎、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521民初72号],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焦方春经济损失166604.05元;二、被告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焦方春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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