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焦方春,潘清华,胡长奎, 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21民初72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长奎:原告焦方春与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清华、胡长奎、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521民初72号],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焦方春经济损失166604.05元;二、被告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焦方春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