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龚志勇, 桂林市灵川县佳敏超市有限公司叠彩区百顺日用百货经营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303民初372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内容
桂林市灵川县佳敏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叠彩区百顺日用百货经营部诉被告桂林市灵川县佳敏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龚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03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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