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晓东,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040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晓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向你送达(2021)辽0211民初10406号民事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信用卡(卡号为6226880168200368)欠款本金120172.80元(截至2020年12月22日)、年费480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32元,由被告杨晓东负担。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