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善才,张会玲,万禹, 大连富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732号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善才、张会玲: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富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万禹及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2021)辽02民初732号保全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刘善才与第三人万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二、驳回原告大连富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 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 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3元,被告刘善才、张会玲负担212 7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